必赢线路检测3003教职工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人员处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8-12-02浏览次数:281

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人事管理工作,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国家等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一、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人员的确定
1擅自离岗人员
(1)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一个月者;
(2) 无正当理由超假,经所在单位督促本人后一个月内仍未回岗工作者;
(3) 停薪留职期满,一个月内未回学校报到者;
(4) 借调校外工作期满,超过一个月未回学校报到者。
2因公、因私出国、出境超过学校批准时限,逾期未归人员
3校内人事关系未理顺人员
4日常考核不合格人员
(1) 未经学校批准,在社会上兼任公司或企业法人代表,或利用工作时间经商办企业者;
(2) 在各类教学活动中,违反学校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重大事故者;
(3) 在科研活动中,违反学校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,或科研经费没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帐户的课题负责人,或由于工作上的失误,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;
(4) 在承包或经营活动中,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;
(5)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设计施工不合理,或谋取私利、工作不负责任,或工作严重失误及失职,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。
5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
(1) 不服从组织安排,无理拒绝接受工作任务,或工作量严重不足(低于工作量的50%)者;
(2) 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,职业道德、服务态度极差,或不胜任本职工作,不能完成工作任务,或表现很差,群众意见很大者;
(3) 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,故意刁难领导或干扰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,经教育不改,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;
(4) 工作时间玩扑克、打麻将、参与赌博、酗酒或聚众闹事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,影响正常校园秩序和工作秩序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,造成不良影响者;
(5) 无故不参加校、院、系、部、处、科、室等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、公益劳动,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;
(6) 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00天以上者(事假不满15),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,旷工3天以上,迟到、早退累计50次以上者。
6其它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人员。
二、处理办法
1对擅自离岗人员,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者,学校按内务部(65)9号、劳人干字(83)101号文件规定给予自动离职处理,合同制职工按沈政发(86)89号文件规定给予解除合同处理。
2对因公、因私出境、出国逾期未归人员,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有关手续者,学校按国
(1986)107号、冶教字(89)724号文件之规定,公派出国未经学校及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规定
期限一年者,自费出国未经学校批准超过规定期限者,出国探亲超过6个月者,给予不保留
公职处理。
3对校内人事关系不顺人员
(1) 未经学校人事、组织部门批准,私自到校内其它单位工作的,自离岗之月起停发工资,人事关系理顺后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;
(2) 经本单位(部门)同意,但未经学校人事、组织部门批准而到校内其它单位工作的,除停发当事人本人的工资外,还要追究双方主管人事领导责任,并视其情节轻重减发或扣发其领导职务津贴。人事关系理顺后停发的工资和减、扣发的津贴不予补发。
4对日常考核不合格人员,自发生的下月起,减发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的50%,扣发或减发校内业绩津贴、岗位补贴、课时津贴等。并视其损失程度予以经济赔偿或处分。情节严重的按人调发(92)18号、沈政发(96)89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(终止)合同。
5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,自发生的下月起,减发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的50%,扣发或减发校内业绩津贴、岗位补贴、课时津贴等。并视其损失程度予以经济赔偿或处分。情节严重的按人调发(92)18号、沈政发(86)89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(终止)合同。
6其它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人员的处理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。
7凡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人员均不得参加提职、晋升工资、工人考工等。
三、处理程序
1各单位负责填报《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人员登记表》并报校人事处。
2拟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,首先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,并报校人事处,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,由人事处通知其单位或本人。自动离职人员在学校下发通知15天内到人事处办理自动离职手续。自动离职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算起。
3拟按不保留公职处理人员,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校人事处,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,由人事处行文公布。不保留公职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算起。已按不保留公职处理的出国人员,如果拟回校工作,学校将根据其学科方向、学术成就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等情况,经研究对其中的优秀人员可以恢复公职。
4拟按辞退处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,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,经单位(部门)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校人事处审核,学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讨论批准,由人事处办理辞退手续。被辞退人员自学校下达《辞退证明书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,拒绝服从辞退处理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。被辞退人员自接到《辞退证明书》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津贴等福利待遇。被辞退人员的辞退费标准按人调发(92)18号文件规定办理。
5特殊情况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。
BT2〗四、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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